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俊益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3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俊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俊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年1月確定,於民國109年8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0年5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蔡俊益㈠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簡字第7301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已於10
9年6月17日易科罰金而為執行);㈡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129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月、拘役50日確定;㈢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20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㈣再因犯竊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審簡字第
1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㈤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40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㈥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40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㈠至㈡所示罪刑拘役部分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2159號裁定定應執行拘役70日確定,上開㈡至㈥所示罪刑有期徒刑部分嗣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41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㈦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9年度簡字第64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9年8月8日入監與上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拘役70日接續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9月7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12日,縮短刑期後之刑期屆滿日為110年8月26日等情(刑後尚須執行拘役40日),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5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9468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詹蕙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10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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