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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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建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建字第21號原告即反訴被告技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言祥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欣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志祥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