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20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被告 何林月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4,18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770元,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3日言詞辯論通知書內註明原告於該通知到達後五日內補正,該通知並已於101年8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9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繳款人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查詢表附卷為憑(見本院卷第12至13頁),是以,本件原告之訴顯未具備起訴之程式,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侯明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程欣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