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2年建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上字第14號上訴人即原告技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言祥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欣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志祥 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2年10月14日上午11時10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吳上康
法官田玉芬法官王浦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日
書記官蔡振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