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審附民字第111號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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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審附民字第111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原告丙○○
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98年審附民字第111號就本院98年審易字334號詐欺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上午9時46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法官王沛雷書記官吳尚文通譯張智凱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原告丙○○到原告乙○○到被告甲○○到
三、和解成立內容:㈠被告應當庭給付原告丙○○新臺幣壹萬元、乙○○新臺幣貳萬元整。
㈡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㈢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吳尚文法官王沛雷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製作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