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41號原告 陳彥儒 訴訟代理人 王榮興 律師被告 陳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編號A部分面積約
85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500元(計算式:原告主張占用面積850㎡×公告土地現值190元/㎡=161,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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