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侵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侵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侵附民字第84號原告代號AD000-Z000000000(真實姓名地址詳卷,下稱法定代理人甲之父(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甲之母(真實姓名地址詳卷)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等案件(本院108年度侵訴字第1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王國耀法官林米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惠敏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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