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3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審易字第33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易字第338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嘉(原名陳冠豪)選任辯護人陳君沛律師
吳品嫺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338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冠嘉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又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冠嘉雖於法定期間內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爰依上開法條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黃湘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愷翎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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