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事聲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事聲字第60號聲明人 鍾士賢 相對人 王仍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訴訟代理權之合法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按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本件聲明人於民國109年3月27日之民事聲明異議狀,未表明「 鍾添富 」是否為訴訟代理人,且具狀人為「鍾添富」,非聲明人本人,亦未附有合法訴訟代理之證明文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訴訟代理權之合法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