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7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708號原告 馬光宇 訴訟代理人 邱政義 律師原告與被告 張妤潞 即 張宜芳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151,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2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