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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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1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136號聲請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相對人 黃景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受讓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後即依民法第297條規定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曾以通知函將債權讓與之事實通知相對人,詎遭郵務機關加註遷移不明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影本、債權讓與通知函暨退件信封影本、相對人戶籍謄本正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7月1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附件:債權讓與通知函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