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附民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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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附民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68號附民原告 張芮菱
張博翔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鄭玉雲 附民原告 張達瑋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郁婷 律師
陳柏諭 律師 汪宇 律師附民被告 陳瑞宜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勞安訴字第2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曾子珍
法官許嘉容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