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婚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婚字第292號原告 陳逸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上列原告對被告 蔣宜靜 (上1人年籍不詳)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月27日送達(寄存),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本院卷第34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查詢1件在卷(本院卷第36頁),其訴既難認為合法,即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各規定,裁定駁回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書記官邱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