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陳報清算人就任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46號聲請人 洪秀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清算人就任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聲請人未據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將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玉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書記官張耕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