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小字第33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小字第3352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辜玉印
被   告  黃鐙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書記官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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