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7年度北簡字第980號民事宣示筆錄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北簡字第980號
原 告 黃添伯
訴訟代理人 施崇明
被 告 黃沛妍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北簡字第980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7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
北簡易庭第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美杏
書記官 謝韻華
通 譯 江宜汶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
,記載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萬元部分,
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貳拾萬
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月利
率百分之一點五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肆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件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有原告所提之借貸款項合
約書第12條附卷可證,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本院自有
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訴外人 鄭正樑 (已歿)於民國105年6月16日邀同
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借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其中
20萬元約定於105年9月15日清償,另20萬元約定於105年10
月15日清償,利息均按月利率1.5%計算,遲延履行時,除
仍按上開月利率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另按該約定月
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該約定月利率20%
加付違約金。上開借款,經立具同一內容之借貸款項合約書
暨借據,並於同日辦理公證,嗣原告將借款匯入鄭正樑帳戶
。詎到期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爰依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
關係請求,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貸款項合約
書、借據、公證書、匯款申請書、支票、本票等件為證,而
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以供本院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
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
為真正。因此,原告依契約及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訴請被告
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第3項規定,依職權
宣告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行。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謝韻華
法官郭美杏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謝韻華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
合計4,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