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7號聲請人 張志乾
張高軟 張志達 張美珍 張美瓊 張美瑤 張美豐 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淑鈴 相對人 張嘉峰
張靜森 張金 和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貳佰伍拾萬玖仟零柒元後,本院一○四年度司執字第一四一七六六號、一○四年度司執字第一四一七六八號及一○四年度司執字第一四一八七三號清償債務事件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一○七年度重訴字第一九七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和解或撤回起訴前,應暫予停止。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持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357號民事確定判決(下稱系爭執行名義)而對聲請人之被繼承人 張金福 取得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990萬4,680元之損害賠償債權及13萬1,350元訴訟費用債權,並就被繼承人張金福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房地)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執字第141766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含併案執行之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41768號及104年度司執字第141873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聲請人張嘉峰、張靜森與被繼承人張金福於105年4月15日與相對人達成調解,相對人並同意拋棄系爭確定判決之民事其餘請求權,則相對人即不得再執系爭執行名義對被繼承人張金福主張權利,聲請人現已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如未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將使造成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故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房地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實有停止執行之必要,聲請人爰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業已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由,聲請裁定停止系爭執行事件就系爭房屋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4年度司執字第141766號、104年度司執字第141768號及104年度司執字第141873號執行卷宗、107年度重訴字第19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卷宗加以審究後,認核與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相符,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次查,本件相對人之執行債權額合計為1,003萬6,030元,渠等因停止執行未能即時受償之損害額,揆諸前揭說明,應以該債權額即聲請人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因該數額已逾150萬元,故聲請人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屬得上訴第三審案件,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年4個月、2年、1年,共計4年4個月,再加以合理計算各審級之送達、上訴及分案等期間,則兩造間本案訴訟審理之期限約需5年,是本院以此預估為聲請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獲准停止執行,因而致相對人執行延宕之期間。又相對人因停止執行所受之損害,應為無法即時因強制執行滿足其債權期間所生利息損失,則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所應提供擔保金額,應依上開執行債權額按法定利率計算至債務人異議之訴確定終結時之金額為適當,爰酌定聲請人應供擔保金額為2,509,007元(計算式:10,036,030元×5年×5%=2,509,0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以,聲請人為相對人提供前開擔保金額後,方得停止執行。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2月6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表:
┌─────────────────────────────────────────────────┐│104年度司執字第141766號財產所有人:張金福│├─┬───────────────────────┬─┬─────┬──────┬────────┤│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最低拍賣價格││├───┬────┬───┬───┬──────┤├─────┤│││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新臺幣元)│├─┼───┼────┼───┼───┼──────┼─┼─────┼──────┼────────┤│1│臺北市│文山區│ 木柵 │三│295│建│173│8分之1│8,930,000元││├───┼────┴───┴───┴──────┴─┴─────┴──────┴────────┤││備考││├─┼───┼────┬───┬───┬──────┬─┬─────┬──────┬────────┤│2│臺北市│文山區│指南│四│54│旱│4831│48分之3│1,270,000元││├───┼────┴───┴───┴──────┴─┴─────┴──────┴────────┤││備考││├─┼───┼────┬───┬───┬──────┬─┬─────┬──────┬────────┤│3│臺北市│文山區│指南│四│54-2│旱│39│48分之3│16,000元││├───┼────┴───┴───┴──────┴─┴─────┴──────┴────────┤││備考││├─┼───┼────┬───┬───┬──────┬─┬─────┬──────┬────────┤│4│臺北市│文山區│指南│四│71│田│506│12分之3│528,000元││├───┼────┴───┴───┴──────┴─┴─────┴──────┴────────┤││備考││├─┼───┼────┬───┬───┬──────┬─┬─────┬──────┬────────┤│5│臺北市│文山區│指南│四│71-2│田│3│12分之3│3,200元││├───┼────┴───┴───┴──────┴─┴─────┴──────┴────────┤││備考││├─┼───┼────┬───┬───┬──────┬─┬─────┬──────┬────────┤│6│臺北市│文山區│指南│四│197│田│176│12分之3│176,000元││├───┼────┴───┴───┴──────┴─┴─────┴──────┴────────┤││備考││├─┼───┼────┬───┬───┬──────┬─┬─────┬──────┬────────┤│7│臺北市│文山區│指南│四│198│旱│206│12分之3│200,000元││├───┼────┴───┴───┴──────┴─┴─────┴──────┴────────┤││備考││├─┼───┼────┬───┬───┬──────┬─┬─────┬──────┬────────┤│8│臺北市│文山區│指南│四│199│田│81│12分之3│80,000元││├───┼────┴───┴───┴──────┴─┴─────┴──────┴────────┤││備考││├─┼───┼────┬───┬───┬──────┬─┬─────┬──────┬────────┤│9│臺北市│文山區│指南│四│215│旱│377│12分之3│368,000元││├───┼────┴───┴───┴──────┴─┴─────┴──────┴────────┤││備考││├─┼───┼────┬───┬───┬──────┬─┬─────┬──────┬────────┤│10│臺北市│文山區│指南│四│316│田│221│12分之3│216,000元││├───┼────┴───┴───┴──────┴─┴─────┴──────┴────────┤││備考││├─┼───┼────┬───┬───┬──────┬─┬─────┬──────┬────────┤│11│臺北市│文山區│指南│四│323│旱│401│12分之3│392,000元││├───┼────┴───┴───┴──────┴─┴─────┴──────┴────────┤││備考││├─┼───┼────┬───┬───┬──────┬─┬─────┬──────┬────────┤│12│臺北市│文山區│指南│四│325│田│40│12分之3│40,000元││├───┼────┴───┴───┴──────┴─┴─────┴──────┴────────┤││備考││├─┼───┼────┬───┬───┬──────┬─┬─────┬──────┬────────┤│13│臺北市│文山區│指南│四│348│田│294│12分之3│29,000元││├───┼────┴───┴───┴──────┴─┴─────┴──────┴────────┤││備考││└─┴───┴───────────────────────────────────────────┘┌─┬──┬───────┬───┬─────────────────┬────┬─────────┐│編│││建築式│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樣主要├───────────┬─────┤│最低拍賣價格│││建號│--------------│建築材│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建物門牌│料及房││要建築材料││(新臺幣元)││號│││屋層數│合計│及用途│範圍││├─┼──┼───────┼───┼───────────┼─────┼────┼─────────┤│1│3313│臺北市文山區木│2層│一層:144.92││4分之1│144,000元││││柵段三小段295││二層:144.92│││││││地號││合計:289.84│││││││--------------│││││││││臺北市文山區木│││││││││柵路三段86號│││││││├──┼───────┴───┴───────────┴─────┴────┴─────────┤││備考│未辦保存登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