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8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842號原告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鄧嘉慧
戊○○被告丁○○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於開庭前應先聲請閱覽支付命令卷。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