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5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5074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7年度執聲字第2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拾壹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載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除了附表編號3之最後事實審之判決日期應更正為「97年5月19日」外,其餘均詳如附表之記載),業經分別確定在案,有聲請人檢送之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各該罪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靜怡中華民國97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