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九О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伍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 張志安 因犯竊盜罪,經本院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起訴機│最後事實│確定法院案│確定日期│││││關案號│審法院│號及判決日││├────┼───┼────┼───┼────┼─────┼────┤│執781│徒刑│八十九年│基隆地││年度基簡│.0⒌││號││三月二十│檢署│基隆地院│字第188號│││持有毒品│六月│四日至八│毒偵53││.0⒋⒉│││││十九年三│0號│││││││月二十五││││││││日│││││└────┴───┴────┴───┴────┴─────┴────┘(移後頁)(續前頁)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宣告刑按原確定判決各罪逐一記載┌────┬───┬────┬───┬────┬─────┬────┐│執1179│徒刑││基隆地││年度訴字│.0⒏││號││八十八年│檢署│基隆地院│第83號│││轉讓毒品│八月│十一月起│偵105││.0⒌⒐│││││至八十八│號│││││││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執250│徒刑│八十七年│基隆地││年度訴字│.0⒈││號│七年│十月二十│檢署│基隆地院│第500號│││販賣毒品│五月│五日至八│偵1656││..⒎│││││十九年二│號│││││││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