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О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竹東簡字第五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一三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七日以八十九年度竹東簡字第五三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前犯罪,經本院於八十九年十二月八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六五四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二月,並於九十年一月二日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謝永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凰榆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