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一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四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廿二日判決(八十七年鳳簡字第三七八號),處有期徒刑十月,緩刑三年,於八十八年二月二十二日確定。乃於緩刑附保護管束中未到本署報到,顯已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之規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判決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執聲字第四一九號執行卷之全部資料,認受刑人確有違反保安處分執刑法第七十四條之二之規定,且情節重大,是聲請人依上開法條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撤銷受刑人之緩刑宣告,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郭錦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