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38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384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俞翊婕 債務人 俞翊華 法定代理人 陳家蓁
一、債務人俞翊華、俞翊婕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叁仟壹佰貳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案外人 俞翊晴 前就讀亞東技術學院邀同案外人陳家蓁及案外人 俞添益 (已辭世)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7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89,329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含休退學)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8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查案外人俞添益已於100.10.4辭世,債務人俞翊婕、俞翊華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限內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應依民法第1148條、1153條規定及民法繼承編施行細則第1條之2規定,對被繼承人之債務在限定繼承所得之遺產內負連帶責任,故債務人俞翊婕、俞翊華應對案外人(被繼承人)俞添益所擔保之債務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詎案外人俞翊晴自0000000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33,127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俞翊婕、俞翊華既為案外人(被繼承人)俞添益之法定繼承人,在繼承所得之遺產範圍內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1384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俞翊華、俞│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133127│翊婕│9月01日起│0月19日止│八三│││元│├──────┼──────┼───────┤││││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0月20日起││七六│└──┴───┴─────┴──────┴──────┴───────┘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俞翊華、俞│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3127│翊婕│0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