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651號原告大宏群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台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121,359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2,0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1,08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鳳怡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