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婚第六八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七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訴訟代理人應提出原告之委任狀。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
家事法庭法官簡賢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
書記官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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