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13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13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13723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貿森發企業有限公司、丙○○、凱沅企業有限公司、戊○○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第一相對人公司之中文譯名及其公司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到院。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書記官殷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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