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5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57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樓之1之1(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 王叡齡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甲○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柒年參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甲○認其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第3項、第4項之販賣第二級、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8條第2項轉讓第二級毒品罪、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罪嫌疑重大,有勾串共犯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遂自民國96年6月29日裁定執行羈押並延長羈押迄今。
二、茲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3月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何秀燕
法官顏銀秋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武凱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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