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22號抗告人即被告甲○○
之3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訴字第122號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內向本院如數補納,逾期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龔紀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