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智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智字第15號上訴人甲○○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湘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92年度智字第1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捌仟陸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4月11日
書記官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