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9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962號抗告人太平洋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卜樂視國際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月22日本院返還溢收裁判費之裁定聲明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規定,視為已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4月9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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