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交聲字第10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1002號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乙○○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民國97年7月7日所為之處分(原處分案號:彰監四字第裁64-GE000000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3927號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審理。
理由
一、按交通法庭對於聲明異議案件,涉及犯罪嫌疑者,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其程序,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7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處分意旨係以駕駛人甲○○駕駛異議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97年5月18日凌晨2時10分,在台中市○○路、朝馬路有「駕駛汽車與他車共同在道路上以危險方式駕駛(處車主吊扣牌照3個月)」之違規,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4項之規定,裁處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而異議人不服,提起本件異議。
三、查案外人即駕駛人甲○○因原處分所認定之交通違規行為,同時涉嫌刑法公共危險罪嫌,業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13927號案件偵查中,尚未偵結,有甲○○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2月3日中檢輝厚97偵13927字第007636號函各
1件在卷可稽,為避免裁判結果發生歧異,並基於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首揭規定,於前開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裁定停止本件聲明異議之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交通法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文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