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60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6064號債權人 莊國安 債務人 王龍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拾伍萬元②貳拾萬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貳拾萬元②貳拾萬元,及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四、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應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03條、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係為清償債務而將面額分別為①壹拾伍萬元②貳拾萬元③貳拾萬元④貳拾萬元之四張支票背書後交付債權人,除①②之支票因已向付款銀行提示,其請求應全部照准外,就③④之支票因未提示,就此二紙支票,債權人自不能依票據關係請求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而債權人又未釋明其與債務人間另有利息之約定,故本件僅能以債權人所主張之借貸原因關係核發支付命令,並依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利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應予駁回。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