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62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6278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及地下法定代理人甲○○
及地下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釋明請求金額新台幣86,995元之計算基礎。
2.正確之聲明事項或事實理由(原聲請狀所載兩者不一致)。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