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8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10號
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於民國94年6月24日入監執行。茲經法務部於96年3月26日核准假釋出獄,此有該部矯正司民國96年3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60905663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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