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再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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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再字第1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竊佔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再字第124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上列聲請人因竊佔案件,對於本院95年度上易字第1859號,中華民國95年10月18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按之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同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余姿慧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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