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國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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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國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國家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國字第2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被告桃園縣龜山鄉公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書記官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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