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原告甲○○
通訊處:宜原告乙○○原告丙○○原告丁○○原告兼前二人法定代理己○○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勇三 律師被告戊○○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連財
法官林明俊法官楊照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秋雄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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