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4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4486號債權人彩虹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針對停車管理費用金額訂定之該次管委會會
2、上開該次管委會主任委員合法當選之證明;倘若該次未合法推選,則事後是否有合法推舉並追認停車費用之依據。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民事庭法官蔡寶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