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36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36007號債權人有限責任桃園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丙○○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被繼承人 張鎮祥 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明確之聲明事項(釋明無期間利息之依據及計算基礎)。
2.張鎮祥之繼承系統表。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民事庭法官陳世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