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447號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862號原告乙○○住○○市○○區○○路00號訴訟代理人( 法扶 律師) 柯毓榮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原告提出暫時處分之聲請,就會面交往相關事項仍有需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彥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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