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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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11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119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佳材選任辯護人賴英姿律師
王邦安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6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惟因尚有再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煥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麗靜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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