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8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家暴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國民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9006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同法第452條亦有明定。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乙○○所涉犯之傷害案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0條、第27
7條第1項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甲○○於本院審理中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按,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高奕驤
法官黃若美法官曾正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書記官廖舜宜中華民國94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