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婚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婚字第1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169號原告乙○○
送達地址:新竹市○區○○路○段000號0樓之0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此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日以通知函裁定命原告於113年5月29日前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8日寄存送達原告,業於同年月00日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查詢單可按,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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