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0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01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張立緯受刑人林諭伯上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度執聲沒字第1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立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受刑人林諭伯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張立緯繳納現金後,已將該受刑人釋放。
二、玆因該受刑人逃匿,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將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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