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224號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務人 高秀珍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8,114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宥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