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292號聲請人 梁順騰 相對人 陳麗珍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㈠民國110年7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案外人鈦琩企業有限公司向案外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陽信銀行)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11月20日,㈡110年7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陽信銀行借款之擔保,設定6,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7年11月20日,約定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為清償期,經登記在案。茲因案外人鈦琩企業有限公司於107年11月21日邀同聲請人為連帶保證人向陽信銀行共借用6,500,000元,惟其未依約清償,而由聲請人代為清償完畢,上開債權與抵押權於110年7月22日因讓與移轉予聲請人,亦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借據、本票、代償證明書、存證信函等件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11年2月8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
┌──────────────────────────────────────────────┐│土地:│├─┬───────────────────────────┬─┬──────┬───────┤│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號│市○區○段│小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高雄│大寮│六合││142││2,260.03│10000分之67│├─┴───┴────┴────┴────┴────────┴─┴──────┴───────┤│建物︰│├─┬──┬───────────────┬──────┬─────────────┬──┬─┤│編│建││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備││││基地坐落│主要建築├───────┬─────┤││││├───────────────┤材料及│樓層面積│附屬建物││││號│號│建物門牌│房屋層數│合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1│82│六合段142地號│鋼筋混凝土造│十三層:89.5│陽台:│全部││││││17層樓房│合計:89.5│14.76│││││├───────────────┤││花台:││││││內坑路161之27號十三樓│││1.57││││││││││││├─┴──┴───────────────┴──────┴───────┴─────┴──┴─┤│備註:共有部分:六合段219建號,面積6,977.1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94││(含停車位編號13,權利範圍10000之32)││(含停車位編號119,權利範圍10000之2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