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家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54號

聲請人己○○

乙○○

相對人丁○○

戊○○

丙○○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人己○○、乙○○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聲請人主張兩造為被繼承人 邱吳勝馨 之法定繼承人,應繼分各為5分之1,依卷附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示,被繼承人所留遺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916萬2,154元,而聲請人就前開遺產之法定應繼分共為5分之2,故聲請人共可自上開遺產取得766萬4,862元(計算式:00000000×1/5×2=0000000,不足一元部分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聲請人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即應依上開數額核定為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是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提出被繼承人邱吳勝馨及其配偶之除戶謄本,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家事第一庭法官王奕華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不服該部分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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