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051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前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柒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事件,經本院89年度訴字第2719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聲請即附表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書記官鍾淑美附表:
┌────────┬────────────┐│項目│金額(新台幣)│├────────┼────────────┤│第一審裁判費│37,542元│├────────┼────────────┤│第一審郵費│408元│├────────┼────────────┤│總計│37,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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