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135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應提出聲請認可之大陸地區法院判決正本,且應提出判決正本經過海基會驗證之證明。
中華民國95年7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俊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