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63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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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字第63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字第00632號原告甲○○
乙○○丙○○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佳新 會計師
曾慶崇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德凱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代表人丁○○訴訟代理人戊○○上列當事人間因贈與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3年10月7日台財訴字第0931352551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94年5月1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4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沈應南
法官許武峰法官林秋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百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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